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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东区城市更新中心章程
文章来源: 阳江市阳东区城市更新中心    发布时间: 2026-04-24 11:11    浏览次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阳江市阳东区城市更新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地址是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丰顺路26号(一、二层)。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陆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beat365版官方网站。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阳江市阳东区自然资源局。

  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阳江市阳东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经区委批准设立党组,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相关体制调整与完善应当按照党章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以党组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区有关土地征收、城市更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区有关土地征收城市更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配合做好编制土地征收和城市更新有关政策、规划和计划的辅助性工作;

  (三)承担土地征收的事务性工作;配合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前期相关工作;

  (四)承担城市更新的事务性工作;负责城市更新综合统计工作;提供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咨询服务;

  (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阳江市阳东区城市更新中心支部委员会,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组织党员开展学习教育,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会等,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制度要求,落实作风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要求,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推动党建工作与单位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引导各项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管理,确保正确方向;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强化党支部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把好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管理、教育、监督和服务工作;

  (五)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带动工会、妇女、共青团组织发挥作用;

  (六)履行党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六)督促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七)监督事业单位按照本章程运行;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组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决策机构主要职责: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4、工作人员管理;5、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beat365版官方网站汇报工作;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8、完成beat365版官方网站交办的各项任务;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10、beat365版官方网站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产生方式:本单位决策机构班子成员由阳江市阳东区委决定,根据有关规定考核。

  (三)决策机构议事规则:1、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一切重大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做到决策程序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2、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依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由党组书记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3、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4、会议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5、会议研究探讨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为准,并及时报送beat365版官方网站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主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beat365版官方网站任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机构设置:设综合部、法规部、土地征收部、城市更新部、财务部、人事部6个内设机构。

  (二)产生程序:内设机构依据《中共阳江市阳东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阳江市阳东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机编〔2021〕23号)及《中共阳江市阳东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阳江市阳东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东机编办〔2025〕8号)设定。

  (三)议事规则:各部门在本单位党组及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各部门在部长的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享有对本单位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服务对象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支持、配合本单位开展履行职责的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投诉或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口头表述或署名纸质文件(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由beat365版官方网站统筹领导,坚持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阳江市阳东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规定,根据本单位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开展全区土地征收、城市更新等事务性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阻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本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一级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本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原则应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依照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执行,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6年1月27日经中共阳江市阳东区城市更新中心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阳江市阳东区城市更新中心党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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