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2025年12月11日,我区印发了《阳江市阳东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东府〔2025〕6号)。该《办法》施行以来,全区人民调解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对化解基层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周边县(区)相比,我区补贴标准没有按难易程度、涉案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作为激励机制,难以真正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管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结合我区实际,需对《阳江市阳东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三)《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民生实事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指引>的通知》(粤司办〔2018〕182号)
(四)《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阳办发〔2014〕4号)
(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25〕14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明确补贴范围、对象。补贴范围明确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的民间纠纷。补贴对象明确为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在册的人民调解员。
(二)明确补贴类别。明确了区、镇(街道)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委会、村(社区、渔)调委会成功调处各种纠纷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
(三)调解各类案件的补贴标准。区、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普通类案件签订《调解协议书》每宗补贴500元,疑难复杂类案件签订《调解协议书》每宗补贴1500元;村(社区、渔)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签订《调解协议书》每宗补贴400元;口头协议每宗补贴300元。
(四)补贴经费来源及管理。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纳入预算。区司法局负责管理,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监督。
(五)调解案件认定标准。按“一案一卷、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原则实施。
(六)“以案定补”评审机构。规定了“以案定补”评审机构工作职责。
(七)“以案定补”补贴发放审批流程。规定了对请求兑现补贴的调解案件评审流程和“以案定补”补贴的发放流程。
(八)责任追究。规定了监督责任。
四、对修订后变化内容的解读
修订后的《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变化的内容是:
(一)新《办法》第二条补贴类别结合我区实际及补贴标准的规定,将原《办法》的表述改为“工作补贴以工作实绩、区域为依据,以案定补,区、镇(街道)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委会、村(社区、渔)调委会成功调处各种纠纷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
(二)原《办法》第三条补贴标准规定“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签订《调解协议书》每宗补贴500元;村(社区、渔)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签订《调解协议书》每宗补贴400元;口头协议每宗补贴300元”。新《办法》第三条补贴标准改为:“区、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普通类案件签订《调解协议书》每宗补贴500元,疑难复杂类案件签订《调解协议书》每宗补贴1500元;村(社区、渔)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签订《调解协议书》每宗补贴400元;口头协议每宗补贴300元”。
(三)新《办法》第五条调解案件认定标准参照阳府〔2025〕14号的表述,增加“案件类别按照调解案件难易程度、涉案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二类:1.普通类案件。是指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实际赔付金额50万元以下,或牵涉人数在10人以下的民事、经济类矛盾纠纷案件。2.疑难复杂类案件。是指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案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实际赔付金额50万元以上(不含借款纠纷);(2)牵涉人数在10人以上且实际赔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民事、经济类矛盾纠纷案件;(3)经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的案件,但由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并签订《调解协议书》,且有镇或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案件”内容。
(四)新《办法》第九条附则增加了“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内容,新的表述更能规范案件补贴经费管理。继续保留本办法的有效期和解释部门,以及对原《办法》进行废止的规定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