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江市阳东区征地工作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九届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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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0日
阳江市阳东区征地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征地工作效率,规范征地行为,加强征地和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集体土地征地和资金管理;经批准收回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本细则所称征地资金是指征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迁坟补助费、征地工作费、征地不可预见费等。
第三条 受区政府委托,区城市更新中心统筹和指导全区征地工作,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征地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章 征地管理
第四条 每年第四季度,由区城市更新中心根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土地储备和供地情况以及各镇、各部门申报用地情况,制订征地计划。区城市更新中心按照区政府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征地工作。
区城市更新中心统一对列入征地计划的地块进行土地现状初步调查,核实地类、土地现状等情况,测算征地成本。
区政府对列入拟征收的地块进行征收土地预公告,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属地镇政府负责做好巡查和预防抢栽抢建登记及处置工作。
第五条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区政府工作部署,区城市更新中心与属地镇政府协商,拟定具体项目地块征地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区城市更新中心和属地镇政府签订征地工作责任书,下达委托征地任务,明确征地目的、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征地工作模式、委托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补偿登记、征地完成时间等有关内容。
区交通、水利、市政、文化等部门项目用地,由区城市更新中心、业主单位和属地镇政府共同协商,区城市更新中心拟定征地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区城市更新中心按照区政府工作部署,对列入征地计划的地块,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制作1:500征地地形图或勘测定界图作为征地工作底图。
第七条 征地职责分工
(一)区自然资源局工作职责
1、协助用地单位核实并确定建设用地报批红线图;
2、起草征收土地预公告;
3、组织编制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4、如涉及耕地,组织编制《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
5、如涉及林地,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
6、会同属地镇政府,拟定留用地安置方式;
7、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起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二)区城市更新中心工作职责
1、拟定征地计划;
2、拟定征地方案(新增建设用地);
3、建设用地报批涉及收回国有农、林、牧、渔、盐场土地工作;
4、落实用地报批中征地预存款,并提供银行凭证;
5、落实征地资金拨付工作;
6、指导和督促属地镇政府开展征地工作;
7、涉及其他征地事务性工作。
(三)属地镇政府工作职责
1、与区政府、区城市更新中心签订征地工作责任书,保证按时完成征地工作任务;
2、组织召开被征地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听取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意见,组织群众做好征地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3、受区政府委托,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的时间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核定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规格、数量等情况;协助做好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调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问卷调查工作;
4、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与村集体协商落实留用地安置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5、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群众具体协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迁坟补助费、留用地安置等相关事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起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按规定作出补偿安置;
6、监督村委会、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发放各项征地补偿款;
7、及时移交已完成征收的土地,保证土地前期开发顺利进行;
8、制定并预防征地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处理征地信访、诉讼工作;
9、协助办理征地报批、土地收储、落实征地养老保险实名制等相关工作;
10、做好征地档案管理工作,按要求落实“一地一档”,涉及房屋拆迁的,按要求落实“一户一档”。
(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1、拟定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2、办理征地项目涉及养老保障费用的计提工作;
3、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听证和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
4、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组织被征地农民落实实名制参保;
5、调解和解答征地养老保障问题。
(五)区财政局工作职责
及时拨付征地预存款、征地养老保障费用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违法用地处罚、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相关费用;
(六)具体项目业主单位征地工作职责
1、提前谋划做好征地前期准备工作;
2、参与拟定征地方案;
3、做好项目用地涉及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耕作层剥离、使用林地等相关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业主单位可委托区城市更新中心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区直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和配合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第八条 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更新中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阳东分局及属地镇政府等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征地养老保障、留用地安置、使用林地报批、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征地前期相关工作。
第九条 征地工作流程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在拟征收土地所在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同步在阳东区政府信息网等区级新闻媒体发布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区自然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函告区城市更新中心,拟定征地方案。
(二)启动土地现状调查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属地镇政府组织被征地村委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规格、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共同签名确认。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在土地现状调查表中写明情况,并由参与实地调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调查结束后,由属地镇政府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及相关权利人,并在村、组内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后,属地镇政府将调查结果报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城市更新中心,区城市更新中心负责核算征地成本,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由区城市更新中心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现场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组织编制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区自然资源局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属地镇政府协助做好调查问卷等相关工作,形成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呈报区政府审批。
(四)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后,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区政府审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同步在阳东区政府信息网等区级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属地镇政府要及时开展征地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过半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听证并修改完善方案。
(五)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属地镇政府受区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地契、林权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六)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属地镇政府受区政府委托,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报批时,由属地镇政府如实说明情况。
(七)申请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报批。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资料,向上级部门申请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
(八)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自然资源局制定征收土地公告,呈报区政府审批,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同步在阳东区政府信息网等区级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对于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属地镇政府受区政府委托后,可与被征收人进一步协商。协商不成的,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当地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拟订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报区政府审批后,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地人的征地补偿费用由属地镇政府足额留置,并将征地补偿费留置通知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一并送达被征地单位或个人,保留送达回证,在留置通知规定时间内不领取征地补偿款的,由属地镇政府申请提存公证。
第十条 同一个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的同一地块部分土地在征地红线范围外,面积较小的边角地或夹心地,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要求一并征收的,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一并列入征收范围,征收后列入后备用地,可暂由属地镇政府负责管理,地块利用条件成熟后,纳入储备土地加以利用。
第十一条 属地镇政府应及时将征地成果界址坐标图及征地资料移交区城市更新中心。
第三章 征地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征地以地块或项目用地为单位,征地资金预决算按照以地块或项目用地为核算单位,实行“一地一档”管理。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迁坟补助费、征地工作费、征地不可预见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4〕1号)执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25〕9号)执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调整的,按照最新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征地红线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价值较高、体量过大,或有大量名贵苗木树种,经测算,按照委托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确不足以支付,作为个案处理,由区城市更新中心与属地镇政府协商,拟定征地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签订征地工作责任书后,按照委托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或拟定征地方案拨款后,属地镇政府应严格控制征地成本,原则上不得再追加补偿费用。
按照委托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委托征地的,测绘、评估机构由属地镇政府负责选定;申请个案处理的,测绘、评估机构由区城市更新中心负责选定;选定测绘或评估机构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区城市更新中心负责。
第十六条 协商不一致、规定目录中没有补偿标准或对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价值有异议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被征收地块有大量名贵苗木树种的,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林地现状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补偿核算依据。
涉及古树名木或文物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置。
第十七条 征地结束后,属地镇政府以地块或项目用地为单位编制征地资金收支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区城市更新中心,以备核算土地征收成本。区财政局、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完成委托征地任务后,按照委托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实施征地补偿后仍有结余的,结余部分资金由属地镇政府统筹用于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征地维稳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征地费用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征地工作责任书和征地方案将征地费用拨付到区城市更新中心,由区城市更新中心按照工作进度拨付给属地镇政府,开展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费用如需另行审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因国家、省、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土地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将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足额缴入区级财政专户,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的审批情况将经费从财政专户核拨到区城市更新中心,由区城市更新中心按照工作进度拨付给被委托属地镇政府实施征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下达的征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被委托单位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城市更新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如本细则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文件规定不一致,以国家、省、市出台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